第一百一十九章 师出无名【终章】 (第1/2页)
《满江红·夜论复核》
墨夜笼街,繁灯寂、孤摊明灭。
篷下坐、细陈冤案,缕分烟劫。
一纸文书梳谬误,千般乱象揭虚捏。
叹消防、臆断定灾源,埋瑕缺。
通道堵,仓垣叠;摊位烬,实情匿。
笑勘验、偏凭虚指,罔顾形迹。
火理坍塌皆有据,现场冲刷无余迹。
最堪悲、师出竟无名,空筹策。
夜色浓墨沉凝,唯有宁德益的摊位悬着一盏孤灯,在暗夜中漾开细碎微光。夜色漫向远方,沿街灯火错落,树影与街灯交织成线,穿过金山广场,直抵金水路与人民路交汇的圆盘路口。附近尽是沉沉黑暗,唯独夜市深处人声鼎沸。烧烤摊前酒瓶堆叠,食客笑语喧哗,喧嚣声刺破静谧夜幕,街边民宅隐于暗影之内,轮廓朦胧模糊。
宁德益与彭炳坤折返铁皮棚摊位时,刘威斌早已收拾妥当桌面。水杯、果盘规整收纳,台面一尘不染,唯有彭炳坤常用的笔记本与钢笔,依旧原样置于桌角。
彭炳坤将纸笔整理规整,把烟灰缸挪至桌沿:“老师,方才梳理的辩驳观点条理清晰,我以此为基础,起草了这份复核申请书,还请您指正。”他把写在备课本上的《复核申请书》打开,放在宁德益面前。
复核申请书
申请人:空缺
被申请人: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
申请人因不服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〔临公消火认字 (2011) 第 3 号〕火灾事故认定书,特向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起复核申请,请求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撤销该火灾事故认定。
事实与理由:
申请人自 2011年 6 月 15 日火灾事故发生前,已在临桂县金山市场合法经营床上用品、小型电器十余年,经营摊位为 19 号、20 号。其中 19 号摊位西侧毗邻 17 号、18 号摊位,20 号摊位东侧毗邻 21 号、22 号摊位,摊位门面朝北、背侧朝南。
申请人摊位南侧紧邻庙头镇水口村业主搭建的夜宵摊仓库,二者仅隔一层木板;与 18 号、21 号临时摊位侧面同样以单层木板相隔,与相邻摊位、南侧仓库多以彩钢板、塑料布、铁丝网简易隔断,无规范防火隔离设施。
该夜宵摊仓库为违规违建建筑:搭建者利用水果摊密封铁皮后方、五金百货摊位预留的 1.4 米宽防火隔离带空隙,以木柱支撑石棉瓦搭建顶棚,依托两侧摊位墙体合围成型,在隔离带入口处加装铁门封闭,整体纵深 7.8 米,完全堵塞原有消防隔离通道。仓库内堆放竹篓、塑料箱、遮阳伞等杂物,同时存放夜市经营所用煤炉、木桌、木凳、烤鱼箱、木炭等易燃器具与物资,火灾隐患极大。
事故现场摊位货品堆放差异明显:17 号、18 号、21 号、22 号、23 号摊位货品陈列稀疏,而申请人 19 号、20 号摊位货品摆满全场。两处摊位的供电开关与电表,统一安装于两摊位中间、卷闸门上方位置(附相关证据)。
电表、漏电开关及插座,整体封装于五面封闭、单面敞开的大芯板木箱内,箱体固定于 20 号摊位横梁下方,距前卷闸门边缘约 40 厘米。火灾发生当日,申请人收摊后已全部断电熄灯,仅电表、漏电开关及插座保持通电状态。
依据火灾热辐射、热传导原理,若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点(19、20 号摊位北侧进门处)属实,火势受热扩散后,摊位坍塌、货品焚烧理应向北倾斜倒塌;相邻 17 号、18 号摊位货品稀少、燃烧热值更低,火势蔓延范围更小,坍塌痕迹应向东偏移;21 号摊位则应向西北方向倾斜。
但火灾现场未解封原貌足以证实:所有涉案摊位全部向南坍塌落地,与消防大队认定的起火逻辑完全相悖,现场痕迹与官方事故结论严重冲突。
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未针对这一反常现场痕迹开展专项勘验,未对 19 号、20 号摊位进行精细化逐项核查,主观规避核心矛盾,认定结论缺乏客观依据。
纵观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书全文,虽几经修改,仍存在主观臆断、背离客观事实的核心问题:
2011 年 6 月 15 日凌晨 4 时 45 分许,临桂县金山市场临时搭建的彩钢五金、百货、水果区域突发火灾,共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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